(2012)东执字第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温永军、解智申请执行赵卫东、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永军,解智,赵卫东,王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执字第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永军,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解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赵卫东,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瑞,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申请执行人温永军、解智与被执行人赵卫东、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赵卫东、王瑞不履行(2010)东法民初字第288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院作出的(2012)东执字第15-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卫东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及分红款,申请人申请提取该股份分红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赵卫东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分红款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一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