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鲍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1207号原告:鲍某,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孙得才,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雷,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鲍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鲍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维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