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朱增海与孙坤娟、彭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增海,孙坤娟,彭延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15号原告:朱增海。委托代理人:李怀省,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坤娟。被告:彭延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增海诉被告孙坤娟、彭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增海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增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00元,由原告朱增海负担。审判员 高苗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