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1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义芬与王维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芬,王维亚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1274号原告:刘义芬,女,汉族,1967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维亚,女,汉族,1976年9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本院审理原告刘义芬与被告王维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义芬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义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刘义芬负担。审 判 长 文学清人民陪审员 吴元泽人民陪审员 崔成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