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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1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义芬与王维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芬,王维亚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1274号原告:刘义芬,女,汉族,1967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维亚,女,汉族,1976年9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本院审理原告刘义芬与被告王维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义芬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义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刘义芬负担。审 判 长  文学清人民陪审员  吴元泽人民陪审员  崔成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