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81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袁利国与封彦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利国,封彦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878号原告袁利国,男,地址:洮南市被告封彦军,男,地址:洮南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袁利国诉封彦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利国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晓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福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