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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某、董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57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住所地青县,,联系。被执行人董某,男,住所地青县,。王某申请董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64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孩子带到青县人民法院,申请人不来探视,且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我院提出拟将孩子带回家并探视一天的要求未在裁判文书中规定,且双方不能达成合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学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