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004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赵久连与郑章贤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久连,郑章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470-2号申请执行人:赵久连。被执行人:郑章贤。本院于2015年10月24日作出(2011)长执字第0047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郑章贤银行存款57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章贤收入款57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斌代理审判员 黄 磊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