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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东民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冯素梅诉葛坤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素梅,葛坤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东民初字第00383号原告冯素梅,女,汉族,1964年3月4日出生,无职业,现住抚顺市东洲区。被告葛坤国,男,汉族,1962年8月22日出生,现住抚顺市东洲区。原告冯素梅诉被告葛坤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1年8月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又于2012年12月协议离婚。2014年,原告继承一处父母遗留的平房,在办房票时原、被告协商,为了给女儿治病贷款,将房屋登记为原、被告共有,现被告同意更改为原告一人所有,但行政机关拒绝给予更改,故请求法院判令为原告一人所有。本院认为,原告诉请房屋的所有权证书系由抚顺市东洲区村镇建设办公室颁发,且该房屋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原告诉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素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肇 伟审 判 员  杨兆平人民陪审员  王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冬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