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世纪家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赵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世纪家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赵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450号原告长春市世纪家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世纪家园小区。被告赵义,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世纪家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赵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世纪家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长春市世纪家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雪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