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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守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昌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守培,陈昌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安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周守培,男,197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长宁县。被执行人陈昌勇,男,1965年1月7日生,汉族,住长宁县。本院在执行周守培申请执行陈昌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号(2015)江安民初字第698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昌勇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昌勇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昌勇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月26日,本院将陈昌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申请执行人周守培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安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伟审 判 员  成关云代理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