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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4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军平与赵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平,赵峰,吴爱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张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千灯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4911号原告刘军平。委托代理人蒋海芳,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峰。被告吴爱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张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千灯营业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平诉被告赵峰、吴爱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张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千灯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军平之撤诉申请,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军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雯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