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11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徐建华与万显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华,万显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华,男,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万显成,男,1964年1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万显成未履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四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万显成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840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德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