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民终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文梅、王占卫与张志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梅,王占卫,张志强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民终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梅,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穆棱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占卫,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穆棱市。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冬梅,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强,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穆棱市。委托代理人苏慧达,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文梅、王占卫因与被上诉人张志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2015)穆穆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强原审诉称:王占卫与王文梅是父女关系,2015年1月9日原告按照习俗交给两被告10万元彩礼,见面礼999元,磕头钱288元,后经原告多方了解认为双方不适合结婚,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退还彩礼10万元、见面礼999元、磕头钱288元,另主张偿还借款3.6万元,开庭前已撤回起诉,另案处理。并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梅、王占卫原审辩称:一、被告王文梅、王占卫没有收到彩礼10万元。王文梅到银行取原告张志强名字下6万元,是原告将存折交给王文梅,并告诉存折密码替原告张志强取的,并且取完就交给了原告,另外4万元现金原告提供证人只是听说并未看见交付被告,被告王文梅、王占卫并没有收到10万元彩礼;二、即使被告王文梅收到了彩礼,依法也不能要求二被告退还。理由是王文梅与原告张志强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居住近一年时间,王文梅这一期间怀孕流产,最后因为原告的原因没有结婚,本案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而应结合该条第(二)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规定来看,返还彩礼应该以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又未共同生活为前提,可本案双方已经共同生活近1年时间,已经有夫妻之实,故不应返还彩礼;三、退一步说王文梅收取的彩礼,也与王占卫没有关系,王文梅早已经成年,并且已经有过一次婚姻,其与王占卫是两个独立经济体,原告将彩礼交给被告王文梅就没有理由要求王占卫返还。张志强在王文梅家吃住一年多,也有很多支出消费,被告王文梅虽然未能举证证明具体支出数额,但这些支出也是客观存在的,希望法庭能给予考虑。因此对原告诉请返还彩礼10万元以及见面礼999元,磕头钱288元的主张,应当予以驳回。原审认定:被告王占卫、王文梅是父女关系,2014年春天经他人介绍,原告与被告王文梅认识并相处。相处期间王文梅农忙时节,原告去帮忙10天,并在王文梅家吃住,后王文梅怀孕药物流产。2015年1月9日原告张志强按照当地结婚习俗给两被告10万元彩礼,见面礼999元,张志强爷爷给王文梅磕头钱288元,后经原告多方了解认为双方不适合结婚,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退还彩礼10万元、见面礼999元、磕头钱288元,并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原审认为:婚约彩礼纠纷,原则上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收受彩礼方应当返还。本案原告张志强与被告王文梅并未缔结婚姻关系。关于接受彩礼方主体问题,原告与缔结婚姻关系的被告王文梅以及接受彩礼的王文梅父亲即本案被告王占卫,根据民事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精神,原告起诉被告王文梅、王占卫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关于给付彩礼数额问题,双方介绍人作为证人证实,原告张志强交给了被告王文梅4万元现金,王文梅转交给其父被告王占卫。另将户名为原告张志强的存有6万元存折交给王文梅,其后王文梅自行取出,原告均有事实依据,原告要求被告王文梅、王占卫返还10万元彩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应予以支持,但考虑原告在被告家吃住以及被告王文梅流产等,也给被告身心健康造成一定损害以及法律规定保护妇女身心健康的精神,可适当减少返还数额。见面礼999元和288元的给老人磕头钱,都是为培养、增进感情而为的一般性的赠与性质,因此不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王文梅、王占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张志强彩礼7万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原告张志强负担1470元,由被告王文梅、王占卫负担155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王文梅、王占卫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文梅、王占卫上诉称:二上诉人未收到10万元彩礼。一审判决返还彩礼7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彩礼与王占卫无关,王文梅没将彩礼交给王占卫,判决王占卫返还是错误的。张志强与王文梅没有结婚,是张志强单方不同意结婚。二人相识期间有过同居事实,王文梅怀孕流产,张志强解除婚约,使王文梅精神受到很大刺激,应给王文梅赔偿。2015年7月,张志强等人将上诉人王文梅母亲于家英头部打伤,应予赔偿。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张志强答辩称:1.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上诉人称没有收到彩礼钱不属实。在上诉状中已经自认收到了存折及旺旺礼包,可以确认其收到彩礼。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明确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产生的彩礼纠纷作出了规定,本案中无论何种原因,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是客观事实,按照婚姻法规定,应当返还彩礼。综上,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二上诉人是否收到被上诉人给付的彩礼钱10万元,原审判决返还7万元彩礼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期间,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二审采纳原审法院认定的证据,并认定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张志强给付上诉人王文梅彩礼10万元的问题,原审有给付彩礼时在场的双方当事人的介绍人证实,10万元由张志强按现金4万元、存折6万元的形式给付王文梅,王文梅取出存款6万元后,彩礼由王文梅交给上诉人王占卫,故该彩礼给付事实可予以认定。被上诉人张志强与上诉人王文梅未能结婚,原审法院考虑到双方曾经同居生活过的情况,依法酌情判决二上诉人返还彩礼7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其他纠纷,如殴打伤人等纠纷,与本案非同一案由,可另行处理。故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王文梅、王占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春梅审判员 孙庆喜审判员 杜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鞠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