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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中才,韦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408号之三申请执行谢伟平,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阳光都市小区*栋*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69********。被执行人何中才,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韦喜梅,女,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伟平与被执行人何中才、韦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何中才银行存款11000元,除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5)港北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及公告费共4100元,已执行得履行款11000元,其余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立兴审判员  张秀仁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航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