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伍娟诉被告广元市教育局、广元市天润上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娟,广元市教育局,广元市天润上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181号原告伍娟,女,汉族,生于1975年5月29日。委托代理人胡连林,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被告广元市教育局法定代表人杨松林,系该局局长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电子路121号委托代理人徐兰芳,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国民,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元市天润上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翠屏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娟诉被告广元市教育局、广元市天润上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娟的撤诉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娟承担。审判员 鲜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