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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2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鹏支行与詹晟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鹏支行,詹晟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422号原告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鹏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负责人任国玲,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崔岩涛、杨振鹏,该单位职工。被告詹晟泽,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原告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鹏支行诉被告詹晟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未提供被告的详细信息和准确地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鹏支行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管宏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焦显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