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秀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有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秀伟,梁有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定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梁秀伟,男,汉族,农民,1957年8月29日出生,忻州市定襄县宏道北社西村人,现居本村77号,证件号码142222195708290336。被执行人梁有旺,男,汉族,农民,1957年10月5日出生,定襄县盐业公司下岗职工,现居待阳村水塔街南五巷2号。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梁秀伟申请梁有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定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梁有旺应支付申请人梁秀伟案款60650.0元,承担执行费809.7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606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梁有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定执字第3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贤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