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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1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某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1刑初6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郎溪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0日,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皖P×××××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郎溪县建平镇郎涛路驶往第一步行街,19时许,行驶至建平镇滨河路1公里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后抽取其血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黄某甲的行为已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户籍信息,驾驶证,驾驶人、机动车的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菊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