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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长全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长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924号罪犯刘长全,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0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长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共计161300元(刑期自2007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5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2月26日入监。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2012年12月19日、2015年2月13日分别作出(2010)三刑执字第1651号、(2012)三刑执字第2800号、(2015)三刑执字第412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二年和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长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12.4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长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长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阙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婷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