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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徐初荣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889号罪犯徐初荣,男,1992年7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定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龙新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告人徐初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28日入监服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3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初荣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起至2016年2月考核累计达标分1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初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初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张  丽  伟代理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