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04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郑芳与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4288号原告:郑某。被告: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鑫园路5号。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董事长。原告郑某与被告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冯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亚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