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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1823号原告杨某,女,汉族,28岁。被告李某,男,汉族,38岁。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俐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