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01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1823号原告杨某,女,汉族,28岁。被告李某,男,汉族,38岁。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俐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