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402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生恒诉被告何正凯、张小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生恒,何正凯,张小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540号原告高生恒。被告何正凯。被告张小杨。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生恒诉被告何正凯、张小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生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鹏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丽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