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民终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珠海市领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廖冠峰、周娇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领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冠峰,周娇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民终111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市领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彭志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东,男,××年××月××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廖冠峰,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公民身份证号码:×××7118。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娇英,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公民身份证号码:×××0063。一审原告珠海市领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领先公司)因与一审被告廖冠峰、周娇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领先公司以与廖冠峰、周娇英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起诉。本院认为,领先公司已与廖冠峰、周娇英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领先公司撤回起诉。二、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9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均由领先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烈斌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牟宏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