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邱某某非法制造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3刑初10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某,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被告人邱某某被控非法制造枪支一案,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4日以潭检公刑诉(2016)7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艳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邱某某想改装射钉枪用于打猎,遂到南平市建阳区某楼下一五金店购买了一支射钉器,又到某废品店购买了一根钢管。后邱某某到某镇某村的某修车店找到余某(另案处理),将套管和钢管交由余某帮忙焊接,之后邱某某将焊接好的套管和钢管套在射钉器上完成对射钉枪的改装,并将改装好的射钉枪留下来自用。经南平市物证鉴定所鉴定,邱某某改装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非军用枪支。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邱某某主动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投案,并将改装的射钉枪上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的人员基本信息查询、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人余某的证言;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上述情节认定符合查明事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其符合施行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邱某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射钉枪改制枪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炜彬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第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