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会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599号罪犯李会增,曾用名李绍增,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许昌县人。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3年11月24日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6月9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魏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会增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7日起至2025年10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2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会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0月6日上午,李会增伙同他人预谋绑架并准备作案工具。李会增等三人驾驶假车牌的面包车行至许昌市八一路附近,以带路为名欲将罗某等三名被害人骗上车绑架,后因被害人不上车未能得逞。又又行至许昌市东城区魏武大道与八一路交叉口附近,李会增三人又以带路为名将被害人朱某(12岁)骗到车上绑架,并通过电话向其家人索要现金6万元,后朱某家人向李会增等人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汇款23800元,朱某被放回。案发后追回赃款23600元已退还被害人。该犯系主犯;累犯。罪犯李会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10日、2015年2月10日、2015年7月10日、2015年12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记功。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会增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会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