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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3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艺梅与郭翠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艺梅,郭翠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695号原告陈艺梅。被告郭翠坚。原告陈艺梅与被告郭翠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艺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翠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艺梅诉称: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于2014年11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立下借条,约定利息为每月200元,承诺两个月内偿还给原告。逾期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拖欠不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24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2014年11月起至付清之日止,每月200元,暂计至2015年11月为24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翠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上载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1月12日止,每月利息为200元。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郭翠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提交有双方协商签订的《借条》在案佐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约定每月利息为200元,折合为年利率未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翠坚偿还原告陈艺梅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郭翠坚支付原告陈艺梅利息(自2014年11月12日起,按每月200元支付至本案借款本金偿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翠坚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自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17)。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蒋亚鹏人民陪审员  黎细石人民陪审员  朱进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启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