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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1267号原告杨某某,女,1994年4月生,汉族,农民。被告白某某,男,1991年1月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离婚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