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2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1267号原告杨某某,女,1994年4月生,汉族,农民。被告白某某,男,1991年1月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离婚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