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5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罗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5民初427号原告王XX,男。被告罗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李青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冷雪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