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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5民初780号原告温某某,男,汉族,1976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举,郸城县张完乡中心法律服务所。被告孙某某,女,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乐朋,1947年4月16日。委托代理人孙跟堂,1980年4月21日。原告温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自愿离婚。原告温某某自愿给付孙某某经济补偿金50000元,当庭履行。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协议自双方签收后生效。审判员  朱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田智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