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5民初780号原告温某某,男,汉族,1976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举,郸城县张完乡中心法律服务所。被告孙某某,女,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乐朋,1947年4月16日。委托代理人孙跟堂,1980年4月21日。原告温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自愿离婚。原告温某某自愿给付孙某某经济补偿金50000元,当庭履行。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协议自双方签收后生效。审判员 朱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田智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