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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薛桂兰与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桂兰,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2495号原告薛桂兰,女,汉族,1969年8月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肇崇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美玲,女,满族,1986年1月19日出生,住址抚顺市顺城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薛桂兰与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原告薛桂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薛桂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鲁连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蒲 娣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