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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贺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535号原告杨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育段乡。委托代理人刘志平,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育段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潘 莉人民陪审员  曹珍意人民陪审员  谢 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喜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