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贺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535号原告杨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育段乡。委托代理人刘志平,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育段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潘 莉人民陪审员 曹珍意人民陪审员 谢 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喜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