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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胡志许与樊嘉欣、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许,樊嘉欣,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951号原告胡志许,男,汉族,1988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小飞,男,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亚楠,女,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樊嘉欣,男,汉族,1976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号发展国际大厦**层*********号。代表人王海松,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许与被告樊嘉欣、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胡志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樊嘉欣、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志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玲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酒延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