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3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3263郭芳玲与玛花纤体(上海)健身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分店劳动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芳玲,玛花纤体(上海)健身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3263号申请执行人郭芳玲。被执行人玛花纤体(上海)健身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分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1881号华润中心一期中区万象城三层32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麦迪臣(MaddisonMalcolmAdrian)。郭芳玲与玛花纤体(上海)健身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分店劳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深罗劳人仲案(2013)2085号至213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郭芳玲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审 判 员 辛波代理审判员 张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