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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33号原告陈某某,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陈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闫兴斌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妍本案所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