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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唐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唐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住所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负责人唐意昕,该××经理。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依据本院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已履行了其应承担的全部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唐某某在龙脊峡漂流景区阳明波处未结算工程款人民币30000元,因龙脊峡漂流景区资金周转困难,该冻结款项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查,被执行人唐某某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唐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唐某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革审判员 蒙桂笙审判员 谭代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令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