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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法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虎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法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王虎荣,男,汉族,生于1960年5月13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农民。被执行人陈宏贤,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10日,甘肃省山丹县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虎荣与被执行人陈宏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民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宏贤履行案件款2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宏贤履行了35000元,下余案件款165000元及执行费2900元至今未履行。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玉民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林春审 判 员  梁 鸿代理审判员  魏万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