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2执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慧恩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智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慧恩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智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执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慧恩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何屹梅,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智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徐红,董事长。申请人上海慧恩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智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120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决,被申请人上海智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上海慧恩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391,700元、违约金57,620元及仲裁费用24,630元。因被申请人上海智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慧恩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房地产、对外投资、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2015)沪仲案字第1205号裁决书、银行账户信息、企业基本信息、房地产登记记录信息、证券查询信息、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据此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暂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1205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伟为审判员  吴永坚审判员  曹 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