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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蒋贵臣运输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贵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刑初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贵臣,男,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1993年8月28日因扒窃被鸡西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1996年5月21日因扒窃被鸡西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10月12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鸡冠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11月19日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辩护人邢萍萍,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立国,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鸡检诉二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贵臣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维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贵臣及其辩护人邢萍萍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初,被告人蒋贵臣在山西省阳泉市购买甲基苯丙胺,并用塑料胶带缠好后装在纸壳盒内藏在自己车的后备箱中。2014年10月10日下午2点左右,蒋贵臣驾车从山西出发,于2014年10月12日凌晨4点左右,将甲基苯丙胺送至鸡西市鸡冠区福兴天地小区11号楼3单元楼下,在其准备把装有甲基苯丙胺的纸壳盒从后备箱取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蒋贵臣车上发现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10袋。经鉴定:1287.14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70.3%。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物证冰毒10袋(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高速公路收费小票、劳动教养审批表、邮政银行卡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汇款账号的邮政账户交易清单及账户名查询、搜查笔录等;证人张某某、蒋某某、穆某甲、穆某乙证言;被告人蒋贵臣的供述及辩解;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贵臣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贵臣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蒋贵臣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运输毒品罪不辩解。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纵观全案的证据,公诉机关的证据没有达到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的刑事证明标准,被告人蒋贵臣持有毒品的行为虽有空间上的移位,但这种移位不能人为推定就是为了贩卖或者其他流向社会毒品犯罪而实施的运输;再者从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目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看待本案,蒋贵臣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而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初,蒋贵臣在山西省阳泉市购买甲基苯丙胺,并用塑料胶带缠好后装在纸壳盒内藏在自己车的后备箱中。2014年10月10日14时左右,蒋贵臣驾车从山西出发,2014年10月12日凌晨4时左右,公安机关在鸡西市鸡冠区福兴天地小区11号楼3单元楼下,在蒋贵臣准备将装有甲基苯丙胺的纸壳盒从后备箱取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蒋贵臣车上发现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10袋。经鉴定:白色晶体1287.1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70.3%。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物证甲基苯丙胺(冰毒)10袋(照片)、书证被告人蒋贵臣的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高速公路收费小票2张、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说明、违章记录电子抓怕照片、车辆照片及车辆信息情况、呈请没收犯罪所用本人财物报告书、收据、劳动教养审批表、鸡西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证明及说明、邮政银行卡账户查询交易清单及办案说明、太原市公安局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入所体检表、证人张某某、蒋某某、穆某甲、穆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蒋贵臣的供述及辩解、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书、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蒋贵臣运输毒品数量大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贵臣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蒋贵臣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因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蒋贵臣系吸毒人员,且蒋贵臣将自己购买的1287.4克冰毒(甲基苯丙胺含量70.3%)从山西省阳泉市驾驶车辆载至鸡西,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可认定蒋贵臣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因此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蒋贵臣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贵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立平审 判 员  李荣杰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刘庆东人民陪审员  连雪梅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陈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振红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