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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399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李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瑞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金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