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81刑初206号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2月16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6)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洪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3月从卖发票的人手中购买一份伪造的其母亲顾某某的住院病案,而后将该伪造的病案交给新民市农合处进行报销,共骗得合作医疗补偿款及保险补偿款46686.43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2016年2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虚假的病历进行报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份医疗病案(其中包括出院收据、用药清单、诊断书、医院病历、转院手续)。被告人王某某遂以其母亲顾某某的名义将上述购得的医疗手续提交到新民市卢屯乡政府的农合办,用于报销。2015年9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顾某某支付补贴款人民币32081.23元,后因每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同时投保了20元的人寿保险,沈阳人寿保险公司又支付给顾某某人民币14605.62元。2016年1月沈阳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录入保险材料时,发现顾某某与另一名患者在报销时使用的住院号码与病历号相同,并将此事通报给新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经调查核实以患者顾某某的名义用以报销的住院手续均系伪造。另查明,2016年2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将上述诈骗所得款项全部退还。并于2016年2月16日到新民市公安局卢家屯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案件来源,新民市公安局卢家屯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王某某投案的情况说明,证人孙某某、梁某某、张某、丁某某的证言,新民市人民医院医保科出具的患者顾某某用于报销的医疗手续系伪造的情况说明,新民市公安局提取的顾某某报销票据的复印件,新民市公安局卢家屯派出所提取的住院系统查询截图,医疗费用补偿单据,被告人王某某返还赃款的书证及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病案号为01064341的医疗材料,被告人王某某使用的银行卡复印件,顾某某登记卡,户口信息,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上述由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相互印证,经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使用购买的病案材料,以其母亲顾某某的名义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新民市公安局卢家屯派出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情况的说明证实,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案的次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其使用虚假医疗材料骗取新农合补贴的事实,在法院庭审过程中亦能如实供述的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案发之后,司法机关介入调查之前,主动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保险公司返还了诈骗所得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主动缴纳罚金,且被告人住所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了可以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社会调查报告,综合考虑全部影响量刑的情节及事实,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景连柱审 判 员 王 盟代理审判员 李中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