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124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佛喜诉被告吴芳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4民初1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吴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中夫妻关系好,自从2012年12月被告经常上网聊天,不关心家人,于2013年10月外出,分居至今。2014年12月起诉离婚被驳回后,仍未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抚养孩子。被告吴某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7月17日在临洮县新添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后生孩子李某甲,孩子现在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初,原、被夫妻感情尚好。自从2012年10月,被告沉迷于网络,经常上网聊天,不关心家人,并于2013年10月外出,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12月原告起诉离婚被本院驳回后,双方仍未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2结婚证;3、临洮县人民法院(2014)临新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4、对吴某甲调查笔录。因被告吴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视其对质辩权的放弃,故对上列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后不能正确对待家庭婚姻关系,被告尤为不珍惜夫妻感情,离家外出,分居已满两年,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共同生活,故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婚生男孩李某甲现在由原告抚养,应由其继续抚养为宜。被告未到庭,对其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无法查明,可待其出现后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和被告吴某某离婚;婚生孩子李某甲由原告李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宪忠人民陪审员  朱学刚人民陪审员  吴文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