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玉平与秦有平、狄海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平,秦有平,狄海霞,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544号原告陈玉平,女,196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告秦有平,男,约43岁,住所地平顶山市。被告狄海霞,女,约40岁,住址同上。被告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中兴南路西9号(园林新区附近)。第三人平顶山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平安大道与体育路交叉口西矿务局游泳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平诉被告秦有平、狄海霞、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平顶山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一案中,陈玉平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玉平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玉平撤回起诉。审判长 高俊营审判员 黄伟力审判员 殷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淑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