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53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820。被告:谭某,男,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身份证号码:×××040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7301。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天赐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