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华文与王建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文,王建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2934号原告:陈华文。委托代理人:钱珍美,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军。原告陈华文���被告王建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合伙分红款113552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6月至2014年8月期间,原告陈华文与被告王建军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乐清市白象新世纪网吧、乐清市白象东大网吧、乐清市柳市爱尚网吧、乐清市富豪网吧、乐清市天涯海角网吧,其中原告在乐清市白象新世纪网吧的持股份额为10%,在其余四家网吧的持股份额均为5%,由双方分别签订的五份合伙协议书为凭。2016年1月31日,原、被告对2015年度上述五家网吧的经营收益进行了结算,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分红款合计113552元,被告亲笔向原告出具了欠款凭证,明确记载“欠陈华文网吧分红款:乐清市天涯海角网吧分红和投资余款30692元,乐清市白象新世纪网吧分红40608元,乐清市白象东大网吧分红22994元、乐清市富豪网吧分红16241元、乐清市爱尚网吧分红3017元,总计113552元”。之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催讨无果故而诉至本院。被告辩称欠款凭证实际上系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的评估而非被告拖欠原告的分红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解应当追加上述五家网吧作为第三人共同参与本案诉讼,并且应当处置合伙财产以实现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变现的目的,现在合伙企业没有多余的利润向原告支付分红款,被告也没有义务向原告支付分红款,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合伙人之间就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产生纠纷,上述欠款凭证系原、被告作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达成的书面协议,内容真实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合伙分红款未有不妥,故对被告以上两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陈华文合伙分红款113552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71元减半收取1285.5元,由被告王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文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金瑶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