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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刑更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陈灵华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1779号罪犯陈灵华,现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台温刑初字第1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灵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8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浙江省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荣良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三监狱指派警官杨峥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灵华、证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灵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庭审中,罪犯陈灵华对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无异议。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陈灵华假释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灵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级表扬奖励;已退清赃款并履行财产刑;实际已执行刑期4年8个月。上述事实,有证人陈某的证言、《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原审法院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灵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和检察员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灵华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关新审判员  庄向东审判员  周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