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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洁与吴子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洁,吴子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5民初201号原告刘洁,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黑玲玲,系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子文,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洁与被告吴子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宋建霞、赵世霞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洁、委托代理人黑玲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子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39日原告在被告的塑料提手加工厂上班过程中受伤,造成原告右手腕受伤,经鉴定为伤残五级,2014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协商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协议中约定被告赔偿原告20万元,被告每月给付2万元,并给被告2个月的延展期,截止2015年9月30日全部赔偿完毕,如不及时支付赔偿款,按日百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完全按照协议履行,仅给原告转汇了4.5万元,原告找被告索要剩余赔偿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赔偿和解协议,支付剩余赔偿款15.5万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万元,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向本院出示如下证据:一、和解协议书一份,欲证明原告在被告工厂上班过程中受伤,经鉴定原告为五级伤残,双方达成协议,赔偿原告20万元,超过时间没有赔偿,按日百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二、牡丹卡明细一份,欲证明被告向原告履行了4.5万元的赔偿义务。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三、残疾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出示),欲证明原告现在残疾等级为三级。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四、病历一份,欲证明原告伤后住院时间及伤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原告举证及庭审调查,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为:2014年3月39日原告在被告的塑料提手加工厂上班过程中受伤,造成原告右手腕受伤,经鉴定为伤残五级,2014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协商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赔偿原告20万元,被告每月给付2万元,并给被告2个月的延展期,截止2015年9月30日全部赔偿完毕,如不及时支付赔偿款,按日百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给原告转汇了4.5万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赔偿款15.5万元,并要求被告按照标的额的30%支付支付违约金6万元,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赔偿和解协议书内容,可以证实原、被告系雇佣关系,原告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案由应为雇员受损害赔偿纠纷。因原、被告已经就此事故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赔偿义务。根据原告举证,被告已经履行了4.5万元的给付义务,尚欠15.5万元没有给付,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15.5万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6万元违约金,和解协议书中约定,“截止到2015年9月30日支付完毕(其中已经包括两个月的延展期),如果超过延展期限,没有及时支付赔偿,甲方承担日百分之一的违约责任。”。但庭审中原告自认该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按照合同标的额的30%主张6万元违约金的请求没有超过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子文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洁15.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被告吴子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 剑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人民陪审员  宋建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