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韩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721号原告:韩某,女,1991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吴某,男,1986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审判员 闫建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