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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韩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721号原告:韩某,女,1991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吴某,男,1986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审判员  闫建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