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九法民初字第05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艳与陈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陈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九法民初字第05186号原告陈艳,女,汉族,1986年5月8日出生,住。被告陈鹏,男,汉族,1976年3月23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诉被告陈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艳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7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 梅人民陪审员 王 维 福人民陪审员 杨��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