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市执民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阿克苏市温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建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克苏市温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吴建新,朱贤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市执民字第1501号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市温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祥龙,该公司董事长。地址阿克苏市。被执行人吴建新,男,汉族,1967年5月22日出生,个体户,住阿克苏市。被执行人朱贤广,男,汉族,1978年1月5日出生,个体户,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市温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建新、朱贤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阿市民初字第2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建新、朱贤广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市温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案总标的113114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建新、朱贤广已履行250000元,后查明被执行人吴建新、朱贤广无存款、基金、股票、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市温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吴建新、朱贤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因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市温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阿克苏市温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市温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吴建新、朱贤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2015)阿市民初字第2XXX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5)阿市民初字第2XX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伟审判员  刘涛审判员  马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